铜陵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铜陵市红十字会 被阅读数:


一、为规范铜陵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国红十字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现金款项应纳入捐款专项账户统一管理,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并按款项实际金额给捐赠者开具票据。

三、属于定向捐赠市红十字会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转交给指定受赠方

、接收一般的捐赠物资必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留有半年以上。

、募捐(捐赠)物品的价格和总值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

2、捐赠物资属于捐赠方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

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格计入捐赠总额。

接受字画捐赠,须签署捐赠协议,按照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价格开具收据。未经估价的字画均以“幅”为单位开具捐赠收据。

、所有捐赠物资入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查检验收,抽验合格方能入库、登帐,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捐赠物品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品,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或转赠等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处理。

市红十字会在收到款物后向捐赠人“捐赠专用票据”,并以此作为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如捐赠人不愿登记或表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市红十字会可“直接在接收的救灾捐款总额中一次性提取项目支持费,用于支付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监督、检查、宣传以及行政开支等费用”。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明确具体项目的定向捐赠,可事前与捐赠方对项目支持费作出约定。

十、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一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十二、为褒奖其捐赠行为,市红十字会除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据外,可按标准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个人捐款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一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个人捐物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五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单位捐款五千元至五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五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单位捐物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五十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

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