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铜陵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国红十字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现金款项应纳入捐款专项账户统一管理,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并按款项实际金额给捐赠者开具票据。
三、属于定向捐赠的,市红十字会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转交给指定受赠方。
四、接收一般的捐赠物资必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留有半年以上。
五、募捐(捐赠)物品的价格和总值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
2、捐赠物资属于捐赠方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
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格计入捐赠总额。
接受字画捐赠,须签署捐赠协议,按照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价格开具收据。未经估价的字画均以“幅”为单位开具捐赠收据。
六、所有捐赠物资入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查检验收,抽验合格方能入库、登帐,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七、在捐赠物品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品,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或转赠等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处理。
八、市红十字会在收到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以此作为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如捐赠人不愿登记或表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九、市红十字会可“直接在接收的救灾捐款总额中一次性提取项目支持费,用于支付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监督、检查、宣传以及行政开支等费用”。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明确具体项目的定向捐赠,可事前与捐赠方对项目支持费作出约定。
十、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一、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十二、为褒奖其捐赠行为,市红十字会除向捐赠者出具捐赠票据外,可按标准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个人捐款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一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个人捐物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五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单位捐款五千元至五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五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单位捐物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授予荣誉证书,五十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奖牌。
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