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支管理
(一)市红十字会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和上级红会下达的各项收支计划,专款专用,做到收支平衡。
(二)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审查或参与拟定各类合同、协议,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与监督。
(三)合同协议的签订建立会签、审查制度,重大事项须经会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必要时邀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以有效合理地控制合同造价,节约建设资金。
(四)市红十字会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及时、准确登记入账,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有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审批报销管理
(一)财务管理实行计划控制、分级管理、切块负责、“一支笔”审批制度,并坚持做到先审批后报销。
(二)财务人员负责一切资金支付和成本费用的稽核工作,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对各项财务收支单据进行认真稽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拒付,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核批报的费用支出予以退回,做到财务收支合规、合法、合理。
1、原始单据的取得: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经办人取得外单位的原始单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合法报销依据:
(1)原始凭据必须盖有填列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车船票、飞机票等具有固定的、特殊的公认标志等除外);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据必须附有验收说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双面复写纸复写,复印的原始单据不得作为报销依据;
(4)特殊事项发生的经济业务开支,须附有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或本单位的文件(复印件)作为附件方可报销;
(5)自制原始凭据一定要有完整的签审手续,如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签领人、保管人等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凭据;
(6)经办人取得的原始凭据须注明此项经济业务发生的事由,经手人、证明(审核)人、秘书长签审齐全后方为合法报销凭据;
2、报销凭证的制作:
(1)自制凭证:包括发放表、领款单、借款单等。此类原始凭据一律按指定表式制作,经经手人、证明(审核)人、秘书长审签后方为合法凭证。必要时须附上级批件、市红十字会办公会议决议等。
(2)外来凭证:原始发票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区分费用项目,分别置上置中整齐粘帖在报销封面上,准确填写封面内容,由证明(审核)人、秘书长审签后为合法凭证。
(三)市红十字会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1、机关行政费用,如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须有经办人注明事由后,证明(审核)人审核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由秘书长审批后交行政服务中心报销。
2、项目支出,如红十字宣传、驾驶员救护培训支出等,严格按照预算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后交审核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交行政服务中心报销。
(四)报销完成后由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财政平台支付。
三、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以及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也包括经济协议和合同、各种批复及上级来文,财产交接清册等各种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及借用
行政服务中心保管1年以内会计档案,其余档案应交档案室保管,如有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三)由于人员的变动,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由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人签字或盖章。
